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龚某各自有配偶,却目无国法,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两年之多,还生养一子,破坏了双方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龚某有期徒刑1年;两被告人宋某和龚某的非法同居关系予以解除。
我国法律现不承认事实婚姻,只要没有达到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就都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因此,在本案中两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当属非法同居关系。
非法同居关系一经发现,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必须一律予以解除,对当事人提出批评教育,并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同居的当事人实施相应的制裁。本案中两被告公然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已经符合了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当然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规定:“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举行结婚仪式,这固然足以构成重婚;即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足以构成重婚。例如两人相互间是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应认为是重婚。”因此,已有配偶的人再与他人有夫妻关系,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有夫妻关系的,都构成重婚罪。本案即是如此。
因此,法院对构成重婚罪的两被告分别判处1年6个月和1年的有期徒刑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