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2)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3)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4)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5)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6)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7)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8)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
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9)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引用法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