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处理这些财产时,如果是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
2、如果是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如果是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5、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该这样确认产权: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如果是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如果是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如果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6、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