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我父亲不再搞教学科研而从事产品开发和市场营销以后,他就经常加班,也经常在外面有应酬,回家时常常已是半夜1点多了。我母亲刚一开始不习惯,后来也慢慢地习以为常了,不再等父亲回来自已就早早地睡了。有时候.父亲说他很忙,要加班,不能回家睡觉了,母亲也没有表示强烈反对。但是由于他们沟通的越来越少,彼此间的感情也就越来越淡漠了。虽然他们也还进行一些交谈,但很明显地可以看出来,父亲对于母亲的谈话每次都是敷衍了事。当然,这些事情都是后来才发觉不正常的。
有一天,母亲打电话叫我回家,回来以后我才发觉家里出了大事。原来母亲到父亲的单位去了一次,从父亲的办公室里拿回了好几封信和一些照片。从信和照片中我和母亲知道,一个名叫黄某的女人经常和父亲在一起,他们还一块儿租了一套房子。似乎那女人是为了感激父亲帮她调到了北京而以身相许的,并且父亲也喜欢上了这个比他小15岁的女人。当母亲拿着证据去找黄某时,黄某不但不觉得理亏,反而说是母亲没本事看管好自己的丈夫。母亲被气得生病了,从此精神就有些不正常,做事情总是顾此失被。
母亲得病以后,就不能够很好地照顾父亲,有时候竟然把刚刚熨好的衣服又扔进洗衣机里面。面对这种情况,父亲更加不愿意理会母亲。虽然我和姐姐都已有了自己的家庭,但我们仍然希望父母能够很好地生活在一起。然而最终,当离婚不可避免地发生时,我们都站在了母亲这一边。父亲对母亲的感情消退得如此彻底,他竟然不愿意多分给母亲一分钱,这肯定是黄某的意见。
我和姐姐想问问您:对于这种因第三者插足而导致他人家庭破裂的情形,《婚姻法》是否规定了惩罚措施,能否向第三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另外我也想知道,在分割财产方面我母亲是否应当多分一些呢?
你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当今人们普遍非常敏感的一个话题。对于第三者法律是否应当予以惩罚,这在理论界和实践部门曾经有过较长时间的争论,相关部门还为此召开过若干次研讨会。有学者提出第三者插足可以视为一种侵权行为,应当对此行为予以惩罚;另有学者提出法律不应当过多地干涉私人生
活的空间,对第三者进行惩罚是法律的倒退等等。由于每一种意见后面都有许多的理由来支持,彼此又争持不下,因此最终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中,没有关于对第三者进行惩罚的条文规定,你的要求在婚姻法上并无直接的依据。
至于你母亲在财产分割时是否可以多得,法律在这一方面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是《婚姻法》的一项原则。《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是因为,总的来讲,我国目前妇女的经济能力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应当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女方。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考虑你母亲的健康状况、经济能力、生活需要等作出合理的判决。
其次,离婚时分割财产,照顾无过错一方也是一条原则。所谓过错,包括有第三者介入、喜新厌旧或重婚等行为;因生育女孩而制造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的行为等;对配偶有打骂、不堪同居的虐待或恶意遗弃的行为等。
在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将照顾无过错方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项原则。该司法解释第13条还明确规定:“对不宜分割 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根据以上规定,在分割财产时,对于你母亲也就是无过错方应当给予照顾;而对于你父亲也就是过错一 方,应当少分共同财产。当然具体多分或少分多少,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引用法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