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事实婚姻是比较常见的,尤其是在偏远农村、山区和一些落后的地区,一些民风民俗的存在,例如在一些农村只要男女双方举行过结婚典礼就被认为是双方的婚姻成立,当双方发生离婚、继承纠纷一些问题就捉襟见肘。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内地落后地区的流动人员涌向沿海发达地区,尤其是以青年男女为多,男女同居的现象增多。与此同时随着人们社会生活的丰富,“包二奶”、姘居、通奸等等现象比率上升。
从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跟法律婚姻的根本不同就是是否进行结婚登记。根据我国2001年修改通过的《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由此可以看出,法定的结婚要件除了具备实质要件还要符合一个法定的形式要件即要进行结婚登记,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要补办登记。为此,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从事实婚姻的概念我们不难发现事实婚姻的特征 如下:
第一、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是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的本质区别;
第二、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当事人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当事人都无配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无禁止结婚的亲缘关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
第三、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并被群众公认为是夫妻。目的性即男女双方有永久共同居住生活的目的,这是不同于姘居的;公开性即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公开于世人,这是不同于“包二奶”和通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