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是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受害者一般是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大多数为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
第二,从实施暴力的场所来看,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一般发生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中,以家庭内为行为场所。
第三,从客体来看,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即家庭成员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性自主权以及人格尊严等权利。
第四,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主要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一)身体暴力是指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二)性暴力是指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三)精神暴力是指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J嗅、无价值感等的作为或不作为;
(四)经济控制是指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的行为。
第五,施暴者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是出于故意的,并且家庭暴力行为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