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第三者”行为侵犯的是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什么权利?国内学者对此做了不同的解释。有学者认为,该行为侵犯的是“配偶共同生活圆满安全及幸福”之权利;有学者认为,“第三者”行为侵害的是配偶一方对另一方性的专有权利;还有学者认为,侵害的是另一方的名誉权。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未能说明第三者行为的本质。第三者行为的本质应是侵犯了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权。合法婚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而享有一系列法定权利,包括同居权、婚姻住所协商权、人身自由权、计划生育权利和配偶权等等。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是夫妻双方因结婚,基于婚姻效力和配偶身份而享有或承担特殊的权利义务的统称,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①配偶权包括夫妻姓名权,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日常事务代理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等。婚姻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但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取得结婚证后方能确立夫妻关系。也就是说,在我国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定手续就是办理结婚登记。登记程序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婚姻的干预。登记使得婚姻这一法律关系不再是纯粹的契约关系,它在经国家确认之时,即是对国家公权力提出要求———要求保障它的绝对的、排它的权利;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配偶权也就具有了绝对的、排他的权利,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第三者”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的人。认定婚姻第三者行为构成侵权的要件包含以下四个方面。首先,要认定第三者行为侵犯的是受害人的何种权利。有学者认为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忠实义务。忠实义务是夫妻不为婚外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也包含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因此违反忠实义务的只能是配偶一方,而不可能是第三者,所以其行为不能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婚姻第三者行为是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应对第三者行为应予以追究法律责任。但是,现行的婚姻家庭立法在这一方面有所欠缺,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关规定,立法空白亟待填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