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时,“忠诚保证”书是否有效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林玉立认为有效,谈奇及其父母则持相反意见,争辩激烈,各有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玉立与谈奇系合法婚姻关系,谈奇在婚后与他人同居,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伤害了林玉立的感情,给林玉立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谈奇在2003年离家外出后并没有与第三者断绝关系,反而置家庭于不顾,与妻子断绝了音讯,导致婚姻家庭解体,林玉立在要求与谈奇离婚的同时,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应予支持。
谈奇在2003年3月7日的书面保证中承诺“如若再处理(第三者问题)不妥而影响夫妻感情及家庭,自愿对林玉立给予精神损害赔偿12万元”,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其民事行为有效。但谈奇许诺赔偿1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是附有条件的,即在其因处理与特定的第三者关系问题上不妥,而影响夫妻感情及家庭时才赔偿12万元,林玉立现没有能提供证据证实谈奇未能处理好与该第三者的关系,因林玉立所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所附条件已成立,因此林玉立不能要求谈奇赔偿12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赔偿数额应考虑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谈奇的父母提供担保时,其担保的内容处于待定状态,即谈奇是否对林玉立赔偿精神损失应依据其在处理第三者问题上的结果,而谈奇是否能够正确处理好与第三者的关系,这由谈奇的行为决定,并不是由谈奇的父母所能够控制的,这种涉及人身关系的不确定的担保应认定无效,故谈奇的父母无须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