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期间,夫或妻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如何调查一方当事人隐匿的财产,维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在离婚诉讼中显得尤为重要。以下介绍三种实践中经常被当事人所隐匿的财产即调查途径:
不善良的人是需要经过认识和交往才能辨认出来,夫妻也是如此。世界上没有一成不变的人或事,情随境迁,等到某一天,你发现另一半以变得陌生,你可能会发现家里的财产情况也是模糊的。指望对方良心发现,在法庭上如实地坦白银行的存款情况是太过于感性了,因此,必须设法掌握对方名下的财产状况。如果通过正当途径即合法途径,想要了解对方可能隐匿的银行存款信息,必须通过法院开具调查令或者申请法院调查。此时申请人通常需要提供对方的开户行和账号。需要提醒的是,没有经验的申请人或律师只会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没有申请法院打印自开户以来的存款明细,这样就有可能使得对方隐匿掉在法院查询之前取走的存款。因此,当事人一定要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上请求法院打印存取款明细。
如果知道对方在哪一个证券所开户,可以委托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或直接申请法院到证券公司调查,找印有股票交易的资金对账单,或直接去开户银行打印股票交易的对账单。
如果不知道对方在哪一个证券公司开户,也没关系,只要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就足够了,只是稍麻烦一些。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直接去中国证券上海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深圳结算公司调查对方的股票交易明细。通过这两个公司,可以查到对方所有的股票交易纪录,但是如果想查到对方的资金账户情况,还需要在这两个公司查出对方的开户证券公司,再次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去具体开户的证券公司调查资金对账单。最后,将对方账户内的股票市值及资金账户余额查清。
实践中,有些人背着配偶,在本市或外地又另购有房产,但对购房情况有意隐瞒或事后矢口否认,给主张权利的一方造成了障碍。如果一点都不知道对方购房情况,可以从资金流向上找。比如,对方的账户上在可能购房的某个时间点上有大额的资金外付,就有可能是直接付到房地产公司的。再比如,对方的某个账户每月有固定数额的资金支出,就有可能是缴纳房屋的贷款或水电物业管理费。实践中多数情况是一方知道另一方大概购买楼盘的方位,比如某个小区,但不知道具体房屋的位置。这种情况下,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来进行查找不失为一种快捷的途径。此时,可以聘请律师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