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填补无过错方的损害。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的救济手段,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补无过错方的损害,使无过错方获得心理上的慰藉。从而分清是非,化解矛盾,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二是制裁、预防违法行为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者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体现“谁侵权,谁负责”的精神。也就是说,侵犯他人权益应付出一定的代价,对其他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而言,也具有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三是体现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方有过错而导致离婚的,子女多数由女方抚养,而单亲家庭生活比较艰难。损害赔偿能使妇女儿童的生活有一定保障。离婚损害赔 偿制度,不少国家如德国、日本、瑞士、墨西哥等国都有规定但立法体例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司法有明文规定,有的国家则通过判.例、司法解释给予承认。离婚中的赔偿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如《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如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他方仅得在离婚诉讼之际请求损害赔偿。“《日本民法典》151条规定:“因离婚而导致无责配偶一方的生活有重大损害时,法官可允其向他方要求一定的抚慰金。“《瑞士民法典》第151条规定:“因离婚致无过失之配偶,其财产权或期待权受损失者,有过之配偶应予以相应之赔偿。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亲属编第1056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损失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失,受害人的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我国婚姻法设立的赔偿制度是适应我国的国情,依据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决定的。本款具体规定了离婚时四种请求赔偿的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形式以及遗弃家庭成员。体现婚姻法保护无过错方的精神,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明确写入婚姻法是司法实践发展的结果,也是对赔偿制度的明确肯定,使这一重大制度有据可依,操作性更强,也是符合世界婚姻立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