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200x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使精神损害赔偿趋于完善。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说:“与有配偶者通奸而造成损害者,实属不多,纵或有之,赔偿数额亦是微小,故若不使受害人请求相当之慰抚金,则加害人几乎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实不足保护被害人”。可见,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基于离婚这一事实可请求慰抚金。而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亦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