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一方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性或婚外同居行为被另一方发现后,为了维持婚姻关系或出自其他目的向另一方所书写的 “保证书”“悔过书”“承诺书”等等,该类证据作为书证,具有直接的证明力。
(2)警方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面证据
在配偶方方存在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或有两性关系的情况下,如果有公安机关介入,一般都会有书面的《出警记录》,如涉及配偶方与第三者同居的,公安机关会分别讯问当事人并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不对公民个人出具,需要审理案件的法院依法调取或向律师颁发《调查令》由律师调取。如果配偶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嫖娼行为的,公安机关一般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劳动教养的,公安机关会出具《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上述书证可以作为配偶一方有过错的直接证据。
因短信、电子邮件具有易删减、易修改的特点,如果作为证据提交,为增加其证明力,应先到公证处作相应公证,然后再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4)通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形式记录的配偶方的过错行为
对于配偶的法定过错行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下来,由于录音录像方式的直观性,对这些法定过错行为的证明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对于同居或者重婚的事实的录音录像记录要具有连续性、稳定性,这样才能证明非法同居的事实。录音作为证据提交的时候,应将录音的内容整理成文字版本一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