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虽然《婚姻法》第46条列举中并没有包含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生子并欺骗丈夫抚养非亲子的情形,但是此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丈夫人格尊严的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女方违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违背社会公德与他人通奸生下孩子,欺骗男方去抚养别人的孩子,严重伤害了男方的感情,侵害了男方的人格利益,男方有权利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这些赔偿是建立在离婚的基础上的,如果没有离婚,这些赔偿请求法院是不支持的。
说到这里,女同胞们肯定有话说了,男方抚养非亲子能得到赔偿,若是女方抚养非亲子又该当如何?
这是什么情况,难道孩子是不是自己生的女方还不确定呢?当然不可能了!女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子只有这样一种情形:男方瞒着妻子用夫妻共同财产养育婚外生育的非婚生子女。那这种情况能否得到赔偿?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夫妻结婚30余载,共同养育3个孩子,并创造了市值几千万的公司,然而3年前,妻子王女士发现丈夫张先生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且已经生育非婚生子女,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张某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同意离婚请求,但不同意王女士的精神损害赔偿,因为王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张先生有婚外同居行为或者重婚,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王女士不服,又提起上诉,没有想到有了不同的结果。二审法院认为,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特别是其与婚外异性已生养子女多年,有违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其行为无疑对作为配偶的王女士的精神造成了巨大伤害。
尽管王女士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与其他异性持续稳定的同居或重婚的事实,但王女士有权依据相关法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