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2005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其中:
第一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款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四项规定了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奖励待遇和经费来源。依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义》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放标准和起止时间。发放的标准为:对取得父母光荣证者,每人每月发给2.5元至5元奖励金或给予总额不低于300元的一次性奖励。按月发放的起止时间为:从取得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发放方式有两种:一是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月发给:二是将按月发给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一次性集中发放。第五款第四项规定了各类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经费来源。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在校学生和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各类人员。为保障这类人员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作了“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的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统筹解决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经费的具体办法。
按照《双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的通知》(双府办发[2006]165号)和《双桥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兑现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通知》(双桥委办[2006]122号)规定:农村独生子女年满14周当年一次性分别发给父母300元。城镇居民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年集中发给父母各30元,直到子女年满14周岁止。奖励金从各镇(街)财政安排解决,到各镇(街)计生办领取独生子女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