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2、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其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4、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其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