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一段时间农村户口的话,头一胎是女的就可以生第二胎,但是前提条件是年满28周岁的夫妇,否则两胎要相隔四年才可以生第二胎。如果头一胎是男的,无论是什么户口都好,只能生一胎。这是汉族的基本情况。南方一些农村地区的人视政策不顾而超生,超生就罚款。
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少数民族人口增长很快,为了少数民族的繁荣昌盛和民族素质的提高,近几年来,在少数民族中也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和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的生育政策。
1953年8月 政务院批准了卫生部关于《避孕及人工流产法》。
1955年3月 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控制人口问题的指示》。
1957年2月 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提出了:“人类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计划地增长。”当年,马寅初提出了他对人口问题的主张,发表了“新人口论”。
1962年底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
1971年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商业部、燃化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提出:除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外,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1973年 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上,提出了“晚、稀、少”的口号。
1978年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把计划生育提到国策的高度,实行“独生子女”政策;
1979年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出:“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0年 中共中央提出:计划生育要采取立法的、行政的、经济的措施,鼓励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0年9月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982年12月 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1982年出台农村第一个是女孩的还可以生第二个孩子,“一胎半”政策;6个省相继出台农村普遍二孩政策;
2000年出台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政策,放开“双独”;
2013年实施夫妻双方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放开“单独”;
2013年8月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消息称,为缓解卫生计生系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党组日前决定开始实施“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并适时出台完善生育政策调整方案。
2018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将 “子女教育支出”一项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