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⒊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广东省户籍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非广东省户籍的,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市外迁户人员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⒋节育证明。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现居住地(未居住深圳)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未育人员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⒌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一下材料:
①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加盖公章);
②原农业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加盖公章);
③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办理收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④其他情况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时女方户籍地省计划生育法规及相关材料。
符合政策再生育但未取得再生育证明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6.子女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
7.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男女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非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