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贵州省实行计划生育40年来,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良好的人口基础。《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近18年来进行了5次修订。围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条例修正案》对生育政策进行调整,把原计生条例中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条例修正案》公布实施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原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政策,此前享受的不再退还。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违反《条例修正案》规定再生育的,停止享受原有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此前享受的不再退还。
同时,《条例修正案》取消了对二孩生育的审批制度,一孩和二孩生育实行登记服务制度,但办事程序简化不少。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登记证。
2016年1月1日至《条例》颁布实施之前登记结婚或者生育的,是否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婚假和生育假?
《条例》中规定的婚假、生育假都属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政策,因此,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即2016年1月1日后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符合政策生育的,都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婚假和生育假,依法登记结婚的,婚假在3天基础上增加10天,共享受婚假13天(再婚亦在内);符合政策生育一孩、二孩或者再生育的,女方产假在98天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共享受产假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再婚的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吗?
《修正案》中,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