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孩子有委托妻子的基因,委托妻子被认定为孩子惟一母亲,从法律上不存在太多障碍,也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如果孩子不具有委托妻子的基因,其出生后由委托夫妻抚养,就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此时可以参照有关继母与继子女的规定,即委托妻子和孩子之间构成法律上的母子关系。而这种关系的成立,并不当然隔断孩子和孕母之间的关系,于是,孩子就有两个妈妈。
如果委托夫妻比照收养法“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的规定办理收养手续,委托妻子就获得法律上母亲的地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代孕母亲与孩子之间即不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妻子即成为孩子法律上的惟一母亲。
如果没有通过收养阻断亲子关系,孕母和孩子之间依然具有亲子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就算其本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也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现实中,为了能达到代孕目的,供需双方往往会订立合同,内容大体包括孩子的归属、孕期的待遇和报酬等等。但这样的白纸黑字很难保证双方目的的实现,因为只有符合法律的规定,合同才能有效;而且任意处分人身权的合同应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代孕将分娩者的身体出租,法律不允许将人身作为标的;同时,合同转让了母子之间的亲子关系,而身份权不能随个人意志任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