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学说是指,在孩子降生前,以签订的“代孕合同”来确定其父母。这样的学说虽然从民法理论的角度看可以按照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来顺利的解决代孕出生的婴儿的父母的确定问题,然而,从现行法律来看,这样的“代孕合同”是不能够成立的。
其次,卫生部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也明确禁止代孕行为。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目前,对于已经出现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可以参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复函》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使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这一法律事实而形成的……【详细】
我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对人工受精的子女虽没有作一个明确的规定,但在最高院及部门规章中规定了对人工受精所生育的子女给予保护的条件:
第二,是双方一致同意采取人工受精生育子女……【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