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借离婚逃避债务的现象日趋增多。一些负有债务的离婚一方当事人,往往将自己的所有财产无偿让给对方,自己承担全部债务。这样就造成了其负有债务又无财产可执行的局面,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新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了一些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另外,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这些规定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问题。本案中,施某与黄某在黄某所负债务执行期间,协议离婚。且在离婚协议中,负有债务的黄某放弃房屋产权或房屋补偿款,具有明显的逃避债务的故意。因此,法院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撤销了他们的离婚协议,依法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