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因此,协议离婚的基本步骤包括以下几大步骤:申请、审查和登记。
1、申请是当事人将其离婚的意思表示呈送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则因城市和农村的划分有所区别,一般说来,婚姻登记管理在城市必须集中到城区民政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农村也要集中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2、审查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离婚申请后,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以及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等内容。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主要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部分内容。形式审查主要是查明双方当事人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如有遗漏或错误,婚姻登记机关可限期要求当事人予以补正或改正。事实审查则主要是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如当事人是否自愿,是否就子女抚养、夫妻一方困难时的经济帮助、财产和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协议等。当事人对登记机关需要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不得欺骗或有所隐瞒。
3、登记即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符合条件的离婚申请予以确认,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