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5年5月,太原市民小张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小张付了10万元首付款后,又向银行贷了36万元。2006年12月,小张与妻子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偿还月供。
今年年初,小张和妻子的婚姻亮起红灯。虽然对离婚这件事没有异议,但却在房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争执。小张的妻子认为这套房屋她也有份,要求小张按房屋目前市值的一半给她补偿。小张则认为首付是他付的,还贷的大部分钱也是他挣的,妻子的要求不公平。
【法条援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律师解释】关于“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这一点,其实在《物权法》中已经能找到答案。由于购房合同是小张婚前与开发商签订的,首付也是在婚前交的,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小张婚前签订的转让房屋物权的合同已生效,虽然未拿到房产证,但房产证的颁发也是依据这一合同,所以小张是房屋的实质权利人,房屋是小张婚前的个人财产。
也就是说,关于房屋到底判给谁的问题,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会将房产判给小张,但小张需要给妻子进行补偿。那补偿如何计算呢?第十条的第二款中明确提出,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补偿,而且还要考虑房产升值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