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答辩人:吕 ,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住址:浦东新区俱进路 。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过3年恋爱充分认识了解后才结婚,感情基础十分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离婚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基础较好,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
(1)双方是经充分了解后才缔结的婚姻,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从小就认识,都是陕西人,两家居住的地方比较近。2000年,被答辩人来到上海,与答辩人一起相互照顾,产生感情,经过3年的恋爱时间,建立了真挚的感情后,才于2003年在静安区民政局缔结婚姻。所以,并不存在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初期感情一般的情况,被答辩人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
(2)双方婚后能维持好夫妻感情,重视家庭责任。双方在婚后感情一直比较平稳,虽然出现了一些影响夫妻感情的事,但都是夫妻之间的一些琐事,并不存在大的分歧。双方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女儿吴 2005年7月28日出生,儿子吴 2009年3月30日出生。因为答辩人创办了公司,收入较多,在2007年,为了减轻被答辩人的压力以及更好的照顾孩子考虑,被答辩人辞去工作,在家相夫教子,答辩人则努力工作,每天按时回家,双方对家庭的重视,对彼此的感情都没有变化。
(3)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至今已有7年,答辩人一直在尽心尽力,努力化解矛盾,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答辩人一直在反思自己作为丈夫和父亲的不足之处,也理解被答辩人作为一名全职太太,对丈夫很不放心,心里忧虑的心情。答辩人经常通过主动沟通、减少应酬、多陪家人等举动来缓解家庭矛盾。答辩人甚至主动出资资助被答辩人的哥哥购买轿车,为被答辩人的父母购买住房等经济援助来表达对被答辩人的真心。答辩人始终相信,被答辩人起诉离婚只是一时冲动,双方的婚姻仍有挽回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