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因原告某男提起离婚诉讼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诉状作出如下答辩:
对答辩人紧追不放,三番五次到答辩人家中提亲,结婚前后原告经常到答辩人工作单位接答辩人联络感情,出双入对,感情很好。婚后一直至2007年6月份夫妻感情很好,男主外女主内,家庭和睦。答辩人原来有工作,因原告母亲病故后,答辩人身怀有孕,才辞掉工作专心伺候丈夫和公公、养育子女。原告及原告家人经常夸奖答辩人是贤妻良母,答辩人也一直陶醉在幸福的家庭里。2007年9月份原告一纸诉状如晴天霹雳,怎么也不会想到原告变化的这么快,甚至疯狂到了扬言和发短信息要杀害我全家人,并让答辩人舅舅来收尸。更为甚者,答辩人和原告还没有离婚,10月1日晚上8点,天下着小雨,原告不让答辩人和女儿进屋,答辩人要求把女儿的衣服取出来,原告都不让。答辩人和女儿只好留落街头,可见此人之心,多么恨心。这使答辩人长时间处于痛苦的深渊之中,思来想去,原告离婚的原因有以下两点。
原告及原告家庭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非常严重,第一胎为女孩以后,原告就千方百计的要求答辩人辞掉工作,逃避计划生育管理,并两次卖房移居到现住的某社区,其根本目的是摆脱原告单位和原告同事的管理和监督。 遗憾的是原告自从患乙肝病以后多次复发,病情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尽管如此,答辩人委曲求全,积极配合原告生育二胎,在准备生二胎的过程中,答辩人到医院就医时,发现患有卵巢囊肿,在短期内不能生育。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自欺欺人、恼羞成怒,将不能生育男孩子的责任迁怒于答辩人,对答辩人横鼻子竖眼,这也看不惯那也看不惯,答辩人一直保持忍气吞声、息事宁人的态度去迎合原告,但最终也没有唤回原告的宽容和谅解。原告通过离婚再娶的手段去“合法”生育二胎男孩儿 ,是原告此次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原告此次提出离婚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近几年来,原告经济收入迅速提高,住房条件和交通条件明显改善,财产积累超过百万元,原告头脑澎涨,生活方式腐化堕落,经常出入星级酒店和高档洗浴中心,早出晚归、夜不归宿,陶醉于纸醉金糜、花红酒绿的糜烂生活,人生观和世界观发生质的变化,开始嫌弃结发妻子,梦想通过离婚以后过上一种香车美女洋房高薪的西方生活。以上是原告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至于原告在诉状提到答辩人打麻将纯属于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原告为了诋毁答辩人还故意设制圈套。要说打麻将,原告是经常在外边打麻将,答辩人劝说原告时,原告还说自己打麻将是工作需要,是交际手段,以自己身体不好不能喝酒为由经常在外边打麻将彻夜不归。
原告虽然提出了离婚,答辩人不能同意离婚,因为答辩人和原告生活八年知道原告的本质不坏、人品不错,只是2007年5月份以后才突起异心,思想发生了变化,为了女儿不失去父爱,答辩人有决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从法律上讲原告的起诉也根本不符合感情破裂的条件,至今原被告仍同床共枕,和以前所不同的是近一个月以来原告整夜甜言蜜语劝说答辩人协议离婚,离婚后再复婚。
二、 如果原告鬼迷心窍、执迷不悟、一头钻进死胡同,
答辩人也只能无可奈何同意离婚,但是离婚的过错责任全部在原告,答辩人要求人民法院充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支持答辩人如下请求的公正判决。具体答辩要求:
1、生女某某还随答辩人生活,原告承担扶养费和教育费,一次性给付答辩人生女抚育费113063.6万元(21743元×40%×13年=113063.6元),生女应该随答辩人生活的证据和理由,庭审时详细陈述。
2、答辩人与原告经济收入有明显差距,离婚后会造成答辩人的实际生活困难,原告应在离婚时一次性给付答辩人经济帮助款5万元。
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充分体现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原因是离婚的过错责任全部在原告(在第一个问题里面已经说明了在此不再赘说)。夫妻共同财产如下:(1)某自然村独院一处中的第二层房屋五间、西屋三间及整座房屋和院子的装修(第一层五间的主体投资属答辩人的公爹单独投资),2004年夫妻共同投资25500元,现价值约10万元(答辩人申请价格鉴定或竟价)。(2)某家属院两套房屋的卖房款共计14万元,全部由原告控制。(3)某花园房屋一套的卖房款18万元(该套房屋的购买和出售都是原告背着答辩人偷干的,卖房款现被原告控制)。(4)某区房屋一套车库一间共计30万元含装修费(现住。购房时答辩人父亲出资15万元)。(5)面的一部(原告用于出租)。现代一辆(全部由答辩人父亲出资用于答辩人接送女儿等家用,所有购车手续和上户手续都由答辩人的父亲掌管,但据原告发给答辩人的短信息说他已经偷卖了,请法庭核实)、东风悦达奇亚一辆(是原告用婚内收入购买作为自己的代步工具),车价共计25万元(都由原告控制)。(6)股金17万元(都由原告控制)。(7)住房公积金5万元。(8)债权10万元(原告控制欠条)。(9)基金(约20万元待查)。(10)某集团高息存款7万元。(11)原告向外多人发放高利贷至少30万元以上(待查)。以上共计184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的是(1)-(8)项127万元。(9)-(11)项的准确数额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关于以上财产分割,答辩要求将第(4)项财产判归答辩人,另答辩人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财产90万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还有以下大件生活用品:家俱4180元、抽油烟机1300元、电脑4500元、液晶显示器1600元、电动车1850元、空调1800元、饭桌茶机1300元、数码相机2300元。上述物品是婚后购置。离婚时应全部判归答辩人。理由是原告的现在的经济实力和销费水平,根本不在乎上述物品,但作为弱势群体的弱女子居家过日子还得使用上述物品。况且原告在协议离婚期间多次强调这些东西他都不要了。
关于结婚时的陪送物品原、被告均认可,现在家中共同使用,离婚时应判归答辩人所有,另外双方共同确认陪送物品价值2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重男轻女逃避计划生育管理和财富积累丰厚后去追求腐朽生活才提出离婚。婚生女应判归答辩人扶养,更有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及债务的分担应充分体现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向弱势一方重点扶持倾斜,特请求人民法院尽快作出支持答辩人上述答辩要求的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