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时,崔某称这些家庭费用过高,而且自己是被妻子持刀威胁才写下备忘录的。但法院认为崔某没有证据证明,没有采信他的说法。该备忘录上写明,崔某是自动离家,愿意承担90多万元家庭支出的七成以及11.5万元债务。崔某的代理人强调,崔某和妻子之间关于生活费用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是无效约定。而且开庭时他们仍然是夫妇关系。该律师还表示,徐某的主张违反常理,属于恶意诉讼。
天河区法院查明,2003年2月10日,双方就签订了协议并做了公证。一年多后,两人曾签署离婚协议,写明崔某欠徐某11.5万元,且中山大道的房产归徐某所有。
法院认为,徐某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双方结婚前对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及家庭开支进行的约定,是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约定。
最终,法院按照徐某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据悉,今年7月份,天河区法院已经在离婚案中判决准许两人离婚。法官称,这种婚前签订家庭开支分担协议的案例比较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