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是因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派生出来的法定的权利义务,是指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既是我国多部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公民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对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法律赋予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虽是父母的应尽义务,但此两项义务并非相互依据的对向性关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并不以父母履行了抚养义务而成立,即子女履行的赡养义务不以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它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老年人这一特定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可以说它既是一项法律规定义务,也是我国传统伦理道义的一种要求,任何人都不能以被赡养人有过错、放弃继承权或其他任何理由、任何附加条件推卸责任,改变自己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