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备感委屈的李梅夫妻通过律师发函给张俊要求撤销《附条件赠与合同》,2010年5月,张俊以李梅夫妻不履行《附条件赠与合同》,不办理过户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原告张俊简短地陈述了案件的来龙去脉,他们拿出了不久前与李梅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的《附条件赠与合同》,诉请法庭将原本过户给李梅的房屋过户给原告张俊,而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被告李梅却怀着深厚的情感陈述了她和张群夫妇生活在一起20年的点点滴滴,以及涉及该套房产两份协议的前因后果,她认为,有关房产的问题,她多次被张杰一家胁迫与殴打,生活受到严重干扰,所谓《附条件赠与合同》也是在张杰一家胁迫恐吓之下签订的,并存在重大误解,应予撤销,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交锋激烈,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多家当地媒体记者与附近群众赶来旁听。原告方大部分辩论都围绕双方签订的《附条件赠与合同》展开,强调自己才是房屋权利的真正享有人,而被告方则带来了多名证人,证明《附条件赠与合同》是在原告方胁迫之下签订的。
宜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认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张杰成年后“立嗣”、“过继”给张群夫妇为“子”,但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不存在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张娟为张群夫妇收养的子女,并为亲友、群众所公认,李梅为亲友、群众所公认的张群收养的孙子女,张娟与李梅二人均可依照《婚姻法》规定,确定为与张群夫妇有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即张娟与李梅二人对张群夫妇都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合同法》还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李梅夫妻作为赠与人,其与受赠人张俊之间设立的赠与合同,并不具备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因此,李梅在诉争房屋产权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张俊在收到撤销赠与通知时,赠与合同已经撤销,张俊要求李梅履行赠与合同,将诉争房屋的产权转移到自己名下的主张,于法无据。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张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经无锡中院调解,双方摒弃前嫌,于今年11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
李梅说,终于可以过上平静的日子了。她相信,若爷爷奶奶地下有知,也一定希望他们一大家子和和睦睦相处,开开心心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