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确掌握离与不离的界限。审理离婚案件首先要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经审理后认定夫妻感情未破裂的,不准予离婚。这种案件一般是夫妻感情原来较好,只因一时误会引起的,象这种情况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但是经过一个时期的调解工作,没有效果,当事人双方因离婚诉讼引起矛盾逐步加深,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
?2.切实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要坚持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和当事人举证相结合的原则,切忌表面性和片面性。调查时,要着重了解婚姻基础和婚后夫妻感情的变化,这是人民法院认定这类案件性质的一个重要依据。审理中,要针对当事人的思想变化问题,热情宣传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使他们懂得夫妻关系应以真诚的爱情为基础,而不应把争执财产或抚养子女及赡养扶助老人来决定夫妻感情的关键。对当事人的错误行为,要直截了当地进行批评,指出任何一方侮辱、歧视对方和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行为都是一种愚昧无知、不道德的行为。只有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晓之以法,动之以情,才能达到以理服人,把“突发性”易激化的矛盾解决在萌芽之中,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3.采取多种有效的方法,扩大办案与审判的社会效果。这类易激化案件涉及面广,人员复杂、社会影响大。在审理中,要采取多层次、多内容、多种有效的方法。要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制,依靠当事人所在单位的组织,依靠工、青、妇、计划生育等部门以及当事人的近亲属和知情人共同做思想教育工作。一旦发现“突发性”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和向当地党委提出司法建议,堵塞漏洞,共同预防和遏制犯罪的发生。对因家婆或家庭成员从中干涉而离婚的案件,依法公开审理,还可以采取召开调解会、座谈会、家庭会、讲法律等多种形式,澄清是非,明确责任,促进安全团结,力求做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为稳定大特区社会秩序和为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基础。这也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一环。
?4.严肃处理违法乱纪行为。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书的当事人给予法律制裁。特别是对那些无理阻挠或要挟甚至遗弃、虐待女方的男方当事人,应建议所在单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是党员的,要建议给予党纪处分;对那些已构成虐待、伤害、遗弃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树立起人民法院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总而言之,我们只有这样对待离婚诉讼中所出现的各种不良现象和违法犯罪行为,才能克服以“个人任性”对待离婚的问题,使离婚这一社会矛盾得到圆满解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林诗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