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从2003年12月1日起生效。日前,笔者抽查了彭州市人民法院12月1日以来的50余份民事调解书,我们发现几乎所有审判人员制作的调解书仍在沿用“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的表述。一部分审判人员对此种表述提出了质疑,却苦于没有一个准确、规范、可操作性强的表述将之替代。笔者结合《若干规定》谈谈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生效的表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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