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未成年子女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离婚诉讼的过程中,此种情况下,抚养纠纷的解决内置于婚姻关系的 解决,抚养问题只是婚姻问题的一个附属品。如此一来,父母的地位被强化和突出了,而未成年子女的地位却被悄然掩盖。有鉴于此,我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将 抚养问题的解决相对独立出来,改变以往以父母为“主角”的审理方式,把重心向子女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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