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2006年8月结婚。后被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怀孕,同年生育一男孩。2011年3月份,原告王某发现男孩不是亲生,遂提出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抚养男孩的抚养费30000元。
第一种意见,在夫妻存续期间被告吴某与他人通奸所生小孩,原告王某虽无法定抚养义务,但其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抚育了孩子,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二者可视为养父与养子或继父与继子关系,因此原告王某的抚育费用无权请求返还。
第二种意见,原告王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虽对小孩进行了抚养,但其即非小孩的生父,也非养父和继父,故无法定抚养义务。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原告王某在受欺骗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行为导致的后果是返还财产,因此原告王某有权要求小孩的生母和监护人吴某返还抚育费。
因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因不明真相的原告王某与所抚养的小孩之间无法定抚养关系。原告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将小孩当成自己的亲生儿子抚养,表面上受益的是小孩,但深究不难看出,真正受益的是被告吴某和与之发生关系的第三者,此二人依法对小孩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由于原告王某不明真相代为抚养的行为导致被告吴某和第三者本应负担的抚养费得以免除或者减少,也即其财产消极的增加。而原告王某则因上述事实造成自己财产的减少或不应有的负担增加,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王某有权以不当得利要求被告吴某和第三者返还其因抚养小孩而支出的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