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大香的家庭也不富裕,但是面临遗弃在路边的小生命,她和家人用满腔的爱抚养这个小生命,他们的精神确实可敬。”去年12月31日上午,看到报纸的李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对杜大香与老伴杜生文的善举钦佩不已。李先生说,16年前,襁褓里的小娣嗷嗷待哺,并不了解相关法律的杜生文与老伴所关心的是如何救活这个小生命,以至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去完成必需的收养步骤,酿成了16年来小娣“黑户”的帽子始终无法摘除。“杜大香与老伴救人没有过错,”李先生认为,小娣不可能一辈子没有户口,既然问题已经存在,有关部门就应该积极想办法予以解决,为小娣的将来铺平道路。
读者张女士表示,应该从问题根源上进行解决———寻找小娣亲生父母,她认为,正是小娣亲生父母的狠心,才让一个生命如今面临这样的窘境,“他们应该站出来,给孩子解决户口问题,以此稍稍弥补一下他们的过错。”
当地村民也表示,杜大香丈夫去世已经八九年了,小娣全靠她拉扯长大,而且小娣又身患残疾,眼部、腿部无法像正常人一样,“俺们觉得问题已经出现了,还是应该想法解决才行。
对于读者建议,河北省天捷律师事务所的王金胜律师告诉记者,其实,从法律角度出发,小娣上户问题的出路也绝不是堵死的。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弃婴的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无子女;第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第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第四,年满30周岁。按照此规定,杜大香夫妇不符合收养规定,但是《收养法》第8条说明,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如果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尽管法律对收养弃婴的程序有着明确规定,但是像杜大香夫妇一样,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对弃婴的收养不单依据法律,更多的凭人们的社会良知或传统观念或传统做法。王律师说,杜大香夫妇的行为符合最基本的道德观念,但其收养过程却没有完成法律规定的必要步骤,这也是一些收养家庭给收养的孩子上不了户口的原因。
王律师认为,与普通弃婴相比,小娣还是一名残疾孩子,杜大香夫妇行为也符合《收养法》第2条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原则。法律的约束也是为了防止侵害被收养人权益的发生,有关部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应当机械地去执行法律,应当在工作中发现当事人的弘扬社会公德的一面,注重引导当事人实现对法律规范的遵从。因此,在小娣的户口问题上,一味说困难的做法不可取,有关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地和杜大香共同去寻找收养必要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