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摸索适应市场经济和不同层次人群需要的服务方式,使计划生育服务走向社会、探索一条以满足群众需求的持续发展之路。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妇,双方向居住地计划生育办公室书面申请,经审查核实,报县计划生育局批准后,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二)三十周岁以上的未婚者与已有两个子女的丧偶者结婚的;
(三)再婚前双方都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方子女已死亡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