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包二奶”属于丑恶的社会现象,“包二奶”行为触犯了人们的道德底线,但是,“二奶”往往也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特别是当事人在不知道自己属于所谓的“二奶”时,也是受害者,因此,她们的合法权利也应该得到保护;另一方面来说,现在是法治社会,将道德和情感的因素带入法律中是不公平的。因此,所谓的“二奶”的合法权利也应该受到保护。
首先,“二奶”享有人身自由权,“包二奶”行为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二奶”具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自由,包养的一方无权干涉和阻止,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虽然“二奶”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对方财产,但是,对于包养一方对“二奶”的个人赠与,只要赠与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认定为有效,赠与人不能反悔。
再次,“二奶”的权利包括人身安全不受侵害,住宅不受侵犯等权利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享有。
同时,包养方与二奶所生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但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具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所以,双方对所生的子女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也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