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为《婚姻法》没有规定生理有缺陷的人不准结婚的条款,但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是各方面的,性生活是其中一部分的内容。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而其它如性格,志趣都很情投意合,自愿结为夫妻,能在生活上互相照顾,法律仍保护这种婚姻关系。但是结婚时不知对方有生理缺陷,而且经过医治无效,导致感情破裂的,本人坚决要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这是符合《婚姻法》关于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法律规定的。
曹女士的情况是比较罕见的,但是夫妻间因为各种原因,比如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难以治愈的疾病导致无法发生性行为的或者出现其他问题的,是否是法定离婚的原因呢?我们也不止一次的接到关于这方面不和而要求离婚的,不过碍于面子,很多当事人会以性格不合为理由提起离婚,而没有将无性婚姻摆到台面上。通翻有关婚姻法律法规也的确没有关于无性婚姻的规定。在某些国家有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同居的诉权,如果另一方拒绝的,虽然同居权不能强制执行,但一方可以将此作为离婚的理由,在我们国家没有类似规定,但从社会伦理上说,长期的无性婚姻,配偶又坚决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不过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无性婚姻的取证非常难,一般来说可以考虑从这么几个角度入手,取得证明对方有生理缺陷的证据,比如医疗机构的就诊记录,同时要证明就诊有一定时间段,难以治愈。因为涉及当事人隐私,所以取证异常艰难。
律师提醒那些热衷于取证的当事人,即使获得上面的相关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坚决不肯离婚的,也未必能一次性办理离婚,可能要经历多次诉讼才可行。当然上述案例中,曹女士的赔偿要求是不会得到支持的,但是鉴于她从未和丈夫同居,且时间长达一年,离婚诉求应当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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