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继子女与继父母的近亲属、继父母与继子女的亲属之间能否产生关系:
B.继承法司法解释不承认拟制血亲继父母子女的效力及于其他亲属。
(3)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能否解除婚姻法未明文规定):
A.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继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B.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遗产;
②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的遗产,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4)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因继父、继母的抚养教育关系而终止。
3.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为直系婚亲关系,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