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王某先生和林晨女士的夫妻关系中未对财产的分配与归属问题事项进行约定。所以,在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应该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其次,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第17条作出了解释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笔者认为,王某先生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是出于个人情欲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情妇许某,严重损害了妻子林某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最后,善意提醒那些年轻貌美的女子主动或被动成为已婚男子的婚外恋情人期间,获得男方赠与的房产、铺面、轿车等物质时,极有可能被他人追回,遭遇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局面。呼吁相关女子切勿破坏他人家庭,不要盲目为了眼前利益而成为婚外恋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