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旧中国,由于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继子女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新中国建立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得到了确认和保护。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27条明文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完全等同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父母子女,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198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继承生子女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