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被告人王某(男)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钱某(女)相识,并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1996年6月同时向上海青浦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清浦县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1997年3月,王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0月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在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期间的一天晚上,王某到原居住的房间,见钱某在房内整理衣物,即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之发生系,遭钱某拒绝。王某将钱的双手反扭,强行与钱发生了关系,并致钱多处软组织挫伤。当晚,被害人钱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海青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主动提起离婚诉讼,虽然离婚判决尚未发生效力,但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上诉。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判决的首例婚内强奸案。
【案例二】1999年1月,安徽凤阳县李某(男)与年仅19岁的吉某(女)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按当地习俗进行了婚礼。但婚礼后的吉某却拒绝与李某同房,李某便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吉某发生了性关系。2000年初,在吉某持续不断地控告下,李某被凤阳县公安局逮捕归案。2000年6月李某被安徽凤阳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三】因父亲以死相逼,大庆市某区程某(女)赌气和同区男子吴某(男)领了结婚证,但始终未与其共同生活,不久还提出离婚要求。2011年10月的一天,吴某酒后越想越“委屈”,便来到女方的工作单位,将程某(女)带至自己的住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事后,女方向警方报案。
2012年1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丈夫强奸妻子的“婚内强奸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司法实务中“婚内强奸”被判有罪的真实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