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焦点是欺诈离婚是否有效。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之间协议离婚,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2、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出适当处理。
3、必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是当事人之间解除身份关系的行为,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办理,不能由他人代理。
在本案中,王某以欺骗的手段,在违背吴某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其达成离婚协议,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吴某是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王某达成的离婚协议,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在王某与吴某的离婚协议中未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约定,不符合《婚姻法》对于协议离婚的要求;王某采取托熟人、走后门的办法,在吴某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了离婚登记,违反了法定程序。
因此,本案中王某与吴某的离婚登记无效,应当依法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