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
风险为本
差别化的风险控制措施,风险较高的采取更为严格的强化措施
义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制度
将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为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
建立业务关系及业务存续期同时开展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识别工作,确保信息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加强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与客户分类管理、交易监测分析、反洗钱名单监控等工作的有效衔接
高风险:主动及时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级,提高交易监测分析的频率和强度
义务机构根据非自然人客户的法律形态和实际情况逐层深入并判定受益所有人
每个自热人至少有一名受益所有人
公司
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是判定公司受益所有人的基本方法
存疑的,将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对公司形成有效控制的或实际影响的其他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信托
实施最终有效控制、最终享有信托权益的自然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义务机构根据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在识别中作中采取强化简化或豁免等。建立或维持 与本机构风险股那理能力相适应的关系
涉及外国政要的:高级管理层批准或其授权,提高交易监测的强度和频率
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本人耶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
非自然人客户股权或控制权复杂高风险国家地区不完整无法核实:是否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高风险管控,提交可疑报告
义务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履行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
发行 信托基金理财资产管理计划等开立账户,发行机构披露受益所有人信息,有疑问,义务机构自行独立开展身份识别工作
义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信息数据或资料识别和核实受益所有人信息
政府主管部门、非自然人客户及有关自然人以法提供i部分,重要基础
义务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排查、清理一场账户休眠账户非实名账户等,按时完成存量客户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
存量客户:2017年10月20日之前建立关系且截至2018年6月30日业务关系仍正常存续的非自然人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