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需要纳税的,收款方就可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如收到下属单位归还的借款,因为收到借款不存在纳税义务,所以可以向下属单位开具税务局监制的收据。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像防疫费、环保费这些收费收据都可以作为合法的费用凭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9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目前的起征点为500元。因此,只要卖方为个人,且交易金额不超过500元,都可以采用上述政策。
企业在采购时,收到这样的符合要求的自制单据也是可以入账的。除此之外,单位或个人的其它自制收据是不能作为凭据入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