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
附件:《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第一条规定,推行范围:
(一)原则上已经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全部推行一机多票系统;
(二)商业零售企业、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使用一机多票系统;
(三)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推行一机多票系统(不纳入推行范围的除外)。
注:附件第一条第二项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
由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纳税人,在2010年3月20日以后全部重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以必须全部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
综上所述,从事自产农产品销售的纳税人,可免征增值税,如果销售额不超过小规模标准的纳税人,可以领购、开具免税货物(劳务)发票;
但是如果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的纳税人,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领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