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货物、服务,接受劳务、受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支付给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应税项目款项,该企业或单位开具的发票。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或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因此铁路票据也可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使用。
2.支付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企业性单位的租金等经营性应税收入,该单位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3.从境内的农(牧)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农(牧)民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4.缴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缴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5.缴纳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及附加,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或税收缴款书。
6.拨缴职工工会经费,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税局代收凭据。
8.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银行转账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