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1)经济合同。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即单位和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册。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5)财政部确定税收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除包括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合同外,还包括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契约、单据、确认书以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也应按规定交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