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所支付的桥、道路、闸通行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所支付的道路通行费,应当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所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到6月30日,纳税人所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果暂时没有能拿到收费公路通行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那么也可以凭借拿到的通行费发票上所注明的收费金额,进行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其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所注明的金额÷(3%+1)×3%。
2018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纳税人所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果暂没有能拿到收费公路通行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那么也可以凭借拿到的通行费发票上所注明的收费金额,进行抵相应的进项税额,其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的通行费发票上所注明的金额÷(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