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疫情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其购进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免增值税期间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在后期不再免税的时候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上述第5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由于购进时是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免税项目,后面项目改为征税项目,视为改变用途,因此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税额,但是必须购进时取得专票等扣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