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薪金的纳税调整
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国有企业计提的工资超过上级核定额度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工会经费的纳税调整。职工工会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职工教育经费的纳税调整。一般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捐赠支出的纳税调整。企业直接向受赠单位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利息支出的纳税调整。支付的利息超出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调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和化妆品制造或销售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利息费用的纳税调整。支付给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超出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