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2020年12月31日前,对于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开了专用发票还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同时满足两个要求:其一是销售额的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没有超过10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没有超过30万元的,可以免征增值税;其二是开具发票的要求,如果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